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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_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4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源城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粤AXY****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老电影院桥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黄伟经黄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后经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90.7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2.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等;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安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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