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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犯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六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地和现住址南安市**镇**路**号**幢**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接受黄某甲、吴某某(另案起诉)等人“六合彩”报码投注,并伙同吴某某共同接受他人“六合彩”报码投注,根据“六合彩”开奖结果赌输赢,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03935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码头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甲、陈某某、傅某某、吴某甲、洪某某、吴某乙、吴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转账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培卿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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