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11970********,汉族,广东省汕尾市人,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街道**村**巷*号,住广东省汕尾市**路**小区*栋***房。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15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陈田二手车配件市场与刘某某(已判刑)相识,刘某某问被告人黄某某手里是否有丰田越野车要卖的信息,被告人黄某某当时称找到这类信息就及时联系刘某某。后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内得知“胖子”(具体情况不详)手中有一台已被“大套”(意思是车子的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均已篡改,且附有一整套的假行驶证和假车牌)的黑色丰田汉兰达汽车出售,并将该车辆的出售信息及被“大套”的情况告诉了刘某某。
同年9月份,魏某某、彭某某、张某某、邓某某(均已判刑)共同购买没有合法手续的二手车进行转售赚钱,并通过梁某某(已判刑)、刘某某的介绍与被告人黄某某取得了联系,并约定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车辆出售价118000元和看车的时间及地点。同年9月30日,彭某某等人携购车款来到约定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汇东假日酒店门口的停车场,被告人黄某某与“胖子”亦将其所售的车辆开至约定地点,双方交易成功。尔后,彭某某等人将该车挂上被告人黄某某准备好的套牌开回衡阳市。经鉴定,湘D.96***(临)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号码被改动,该车(九成新)价值296800元。经查,该车原车牌为粤S***RS,车主:蔡某某,登记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村委会**巷*号,2017年8月15日被盗。
案发后,涉案的丰田汉兰达汽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车主蔡某某的车辆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投案,并退缴非法所得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等的车辆仍介绍买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琴
2019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6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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