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4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8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巷**号。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至梅江区三角镇丽都路江南公馆,盗窃了被害人潘某某的一辆黑色天鹰牌女装摩托车(折值人民币4208元),后在梅县区铁炉桥医院附近卖给他人。
2、2020年3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至梅州市梅江区江北万佳时代广场,盗窃了被害人姚某某的一辆红色无牌女装豪爵摩托车(折值人民币3990元),后在梅县区宪梓中路148号-12号卖给向记车行老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潘某某、姚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管某某的证言;4.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前科查询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浩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红色女装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姚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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