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21962********,汉族,高中文化,紫金县**局**所所长,户籍广东省紫金县,住紫金县**镇**号。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经紫金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1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8月21日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律师:丘业壕,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紫金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间,涉黑恶团伙龚某某等人在紫金县**镇**村**坝、**寨地段非法采砂、洗砂,时任紫金县**局**所所长、被告人黄某某在此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及时发现该非法行为;在发现该非法行为后仍不履行监管职责,也未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经鉴定,该非法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10608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任职资料,说明材料,巡查记录,工作职责规定,调查报告,归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2.证人彭某某、姚某某、周某某、巫某某、龚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兆廉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关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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