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63********,满族,初中文化,系桦南县**店业主,住该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自2014年起在桦南县经营**店,在生产、销售油条的过程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9日、9月7日先后两次对黄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并送检,经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测,送检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分别为431mg/kg 、710mg/kg,检测结果均为不合格。
经侦查,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9月27日被桦南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谱尼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滕岩松
检察官助理:姜 昕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桦南县**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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