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0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建诏安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于2019年7月24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从他处购买伪劣“中华”、“南京”等品牌卷烟,在菏泽市牡丹区**,销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计人民币66100元。2019年1月28日,菏泽市牡丹区烟草专卖局从王某某所经营的门市查处部分卷烟,经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认定,上述卷烟均为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销售伪劣卷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敏
代理检察员彭建宾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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