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2年起,被告人黄某某在淅川县荆紫关开设一家名叫“古镇特曲”的酿酒、售酒店,该店生产并销售自制的玉米酒和高粱酒。为提高酒的口感,黄某某在生产酒的过程中非法添加甜蜜素和头痛粉。2018年10月9日,淅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该酒店生产的玉米酒和高粱酒分别取样送检,经检验认定:高粱酒中甜蜜素含量为0.186g/Kg(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玉米酒中甜蜜素含量为0.126g/Kg(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人黄某甲、徐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某某
杨某某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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