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生态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88********,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南靖县**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雇请赵某(另案处理)、吕某某、何某某贵州籍砍伐工人到南靖县**村“寨仔山”林地内盗伐郑某某的桉树,并将盗伐的桉树剪节造材运往漳州市天宝镇出售给胡某某。
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盗伐林木的树种为桉树,被砍伐桉树的原木材积为11.8728立方米,立木蓄积量为15.4192立方米,总价值共计6908.91元。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业局移交案件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权证等书证;2.证人庄某某、刘某某、胡某某、朱某某、郑某某、龚某某、吕某某、何某某8人的证言;3.南靖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4.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佳鑫
代理检察员:叶月琴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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