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身份证号码4408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人,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森林公安局雷州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上旬,被告人黄某某的胞妹黄某甲委托其雇工砍伐黄某甲种植在雷州市**镇**村岭桉树林木,同时告知被告人与林场林木有区分。被告人黄某某随后联系到砍伐林木工头蔡某某、何某某一起到达黄某甲种植桉树林木的林地商定采伐林木相关事宜。当时被告人黄某某为增加胞妹收入,擅自将相邻的国营**林场分公司**林队**小班边缘林地上的三行林木纳入砍伐的范围中。由于二块林地林木之间的特征区别较为明显,蔡某某、何某某二人当场提出疑问,并反对被告人黄某某将该三行林木纳入采伐林木的范围。
2017年5月17日,蔡某某、何某某二人带领采伐林木工人进入黄某甲私有林地采伐林木。受被告人黄某某雇佣,陈某甲、韩某甲等人驾驶三辆货车装运木材并运输到木材加工厂出售。同月20日,黄某甲的林地林木即将采伐完毕时,被告人黄某某在采伐林木现场再次要求采伐工人将相邻的**林场上的三行林木一并采伐,遭到采伐工人拒绝。于是被告人黄某某就从一名采伐工人手中拿过一台电锯进入**林场林地,用脚踏倒林地上杂木,使用电锯对**林场的林木进行采伐,同时要求工人采伐。在被告人黄某某的多次要求下,采伐工人最终与被告人黄某某一起将**林场林地上三行林木采伐完毕,并当场将林木制成木材,与黄某甲种植的林木木材一起混合装车运输出售。同年6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授意韩某乙雇佣挖掘机挖掘采伐林木后林地上遗留树头时,被**林场分公司**林队工作人员黄某乙发现。
经现场勘查,**林场分公司**林队**小班被采伐3229品种桉树林木119株,相邻的黄某甲私有林地已备耕。经鉴定,被盗伐119株3229桉树折合立木蓄积5.44立方米,林木价值为1683元人民币。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与**林场分公司签订协议,一次性赔偿**林场分公司经济损失23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黄某乙、陈某乙、蔡某某、何某某、陈某甲、韩某乙、黄某甲的证言;
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关于**林场**林队**号小班林地木被盗损失情况的鉴定意见书、被盗林木林地面积测量意见书、被盗伐林木价格认定结论书;
7、林权证;
8、赔偿协议书;
9、被告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秀宇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叁册(含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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