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19〕5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7195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雇请工人两次采伐位于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山”的林木,该林木林种为生态公益林,权属**村委会集体所有。经鉴定,被采伐总面积7.5亩,总蓄积14.043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许某某、冉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钟卫国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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