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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伐林木案)_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五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71********,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福建省永安市**镇**巷**号(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因烤笋用材需要,在未经林权单位同意及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油锯、斧头、柴刀等工具到永安市贡川镇**村**山场,砍伐属永安**公司所有的马尾松枯死木一棵,并当场加工成30-50厘米不等长度的柴片,随后堆放在其笋厂内。经鉴定,被非法采伐的马尾松地径为92厘米,立木蓄积5.6683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向永安**公司赔偿林木损失人民币1050元,获得谅解;并于2020年6月17日与永安市林业局签订生态公益补偿协议书,缴纳生态公益补偿金人民币710元。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艳

检察官助理:蔡真真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镇**巷**号。

2.随案移送卷宗1册。

3.本案涉案款物由永安市公安局依法扣押。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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