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01111989********,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燕楼乡**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燕楼乡**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9年12月下旬在贵阳市花溪区燕楼镇**村**组水洞用油锯砍伐村集体所有的马尾松12棵,盗伐林木蓄积为21.1012立方米,同日在陈某某的同意下、在唐某乙的请求下,在未办理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二人所有的6棵枫香树、2棵马尾松、2棵松树,滥伐林木蓄积为10.5606立方米。2020年1月底黄某某将除2棵松树外的上述林木卖至青岩一家木材加工厂。
案发后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林权证权属证明、报案材料、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唐某丙、李某某、王某某、唐某丁、张某某、唐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试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5.鉴定意见:林木蓄积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砍伐村集体林木,数量巨大,同时在未办理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对黄某某数罪并罚。案发后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黄某某系自首。鉴于黄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两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雪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9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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