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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妨害公务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35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 。因涉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31日我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大街**号的出租屋外盗得被害人刘某某一台OPPO R11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1.86元)、一台OPPO R9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1.61元)。

2019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号出租屋外盗得被害人杨某某一台红色的VIVO Z1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77元)。

2019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号出租屋*号房外盗得被害人魏某某一台黑色GIONEE牌S10BL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6元)。

2019年5月28日5时许,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廖某某、吴某某与辅警李某某、余某某等人在**街道**村**巷分组预伏执行公务,其中辅警李某某、余某某在**街道**村**号对开发现被告人黄某某形迹可疑,上前表明身份要求其接受盘查,黄某某即使用砖块等物击打李某某、余某某头部,致其二人受伤。李某某、余某某控制黄某某过程中,民警廖某某、吴某某权等人立即赶到现场一同制服黄某某。现场起获砖块等物,并在黄某某身上起获OPPO R11手机一台、OPPO R9手机一台、苹果 6PIUS手机一台、VIVO手机一台、GIONEE牌S10BL手机一台、伸缩式鱼杆一根、封口胶、手套等。

经鉴定,李某某、余某某、黄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卢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佳茵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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