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6〕3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高州市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7********,住高州市**镇**村**号。因盗窃于2010年6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12年2月27日被行政罚款伍佰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2016年9月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8月11日、2016年9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犯罪事实
2014年4月14日5时某某,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何某某(已判决)到茂名市茂南区**网吧楼下停车处,盗窃了被害人冯某某一辆黑色建设雅马哈男装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6706元。
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4年4月14日7时某某,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何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茂名市**酒店楼下,准备盗窃被害人许某某的摩托车时,被许某某、李某甲(17岁)、李某乙、林某某亦等人发现后追赶。黄某某、何某某逃脱后,驾驶摩托车继续在市区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林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即驾驶摩托车追赶,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林某某亦即驾驶摩托车分头摆脱,黄某某向许某某、李某甲喷胡椒喷雾,致使许某某、李某甲摔倒受伤。经鉴定,许某某所受伤符合钝性外力损伤特征,多处软组织损伤并左侧气胸、左锁骨骨折,达轻伤二级;李某甲所受伤符合钝性外力损伤特征,多处软组织损伤并左尺桡骨骨折,达轻伤一级,九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还驾驶摩托车追逐他人,致一名未成年人轻伤一级、九级伤残,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华丹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八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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