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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87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98********,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村民委****号,住深圳市罗湖区********房,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3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4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被害人彭某某并通过徼信联系发展成“网上恋人”。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得知被害人彭某某所使用的是iPhone XMAX手机,随即向被害人彭某某要求互换手机,迫于无奈,被害人彭某某将手机寄出,被告人黄某某在收到被害人彭某某寄出的iPhone XMAX手机后,据为己有并一直使用,却始终未将自己所使用的华为荣耀手机寄出。尔后,被告人黄某某以砸坏手机以及拉黑微信为由向被害人彭某某索要锁屏密码和支付宝支付密码,后被害人彭某某将锁屏密码和支付宝支付密码告知被告人黄某某,随后被告人黄某某从被害人彭某某支付宝里的“借呗”和“花呗”软件里面共计盗取了17100元人民币。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餐厅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诈骗的iPhone XMAX手机。其后,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对被害人彭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和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彭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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