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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下半年至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石林县**办事处多地,采用破坏门锁、翻窗、开车门等方式,进入12名被害人家房间、仓库、店铺、简易房、汽车等地方,盗窃鸡、水果、饮料、菜籽油、钓鱼包、抽水机等多种物品12次,盗窃金额为15564.1元以上。

1.2019年6月13日晚,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石林县**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韩某某的家中,盗窃了20多个鸡蛋、两只公鸡等物品。

2.2018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破坏储物房窗户的方式进入石林县**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陈某某的家中,在房间里盗窃了一台抽水机、三圈抽水皮管(每圈15米)、一根进水管(2米)。赃物已收缴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274元。

3.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某进入石林县**街道**村委**村马料河旁段某某的简易房内,在简易房内盗窃了一台割草机、两个水泵。财物已收缴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512元。

4.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从窗户进入到石林县**街道**村村口打碑料处旁的陈某某家,在房间内盗窃了两台大切割机、两台小角磨机。两台大切割机、一台小角磨机已收缴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558元。

5.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石林县**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后街张某某开的“百货2元超市”内,在超市内盗窃了5公斤砂仁、1.5公斤八角和7公斤干辣椒。赃物已收缴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15元。

6.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石林县**街道**街商场停车场通过车窗打开了万某某的面包车的车门,从面包车内盗窃了一个钓鱼包。钓鱼包(鱼竿9支、鱼漂26个、鱼竿支架1个、鱼线组2组、鱼竿竿尖8个、鱼竿包1个)已收缴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234.5元。

7.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石林县**街道**村**幼儿园门口将李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云******的小货车车厢门打开,盗走一袋50公斤的耿马牌白砂糖。白砂糖已收缴并发还失主,被盗物品鉴定价值300元。

8.2020年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石林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将王某某摆放在其家门口的9公斤青枣、17公斤苹果、7公斤火龙果及25.4公斤沃柑盗走。赃物已收缴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55.6元。

9.2020年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邮政储蓄银行仓库背后的窗子将普某某放在仓库内的51瓶滇雪牌一级菜籽油盗走。被盗物品已收缴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菜籽油价值459元。

10.2020年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溜门的方式进入到石林县**街道***村后街**号耿某某开的“**早餐店”内,在店内盗窃了真空包装的11块乳饼、两小块腊肉及4瓶饮料。5块乳饼被收缴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5块乳饼的价值为275元。

11.2019年7月28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将蒋某某关在石林县**街道办事处**村**号门口的4只白凤乌鸡盗走。其中3只白凤乌鸡被收缴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3只白凤乌鸡的价值为255元。

12.2018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某进入到石林县**街道**村委会**村马料河旁杨某某的简易房内,在简易房内盗窃了一台宗申牌抽水机及4圈抽水皮管。赃物已收缴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26元。

二、2020年1月13日23时许,石林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黄某某住宅内藏匿的赃物进行搜查并收缴,在此过程中,民警在黄某某家住宅内查获疑似枪支一支。经鉴定,该疑似枪支为前装填式的自制非制式火药枪,其枪管、传火孔贯通,经底火击发实验,可有效击燃底火,能实现发射功能,符合相关规定,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割草机一个(照片),潜水泵两个(照片),钓鱼包一个(照片),枪支一支(照片);2.书证:(1)户籍证明;(2)受、立案文书;(3)抓获经过;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韩某某、陈某某、段某某13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1)石发改价认字﹝2020﹞006号、014号、015号、016号、017号、018号、030号、031号、032号、033号、034号、0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2)昆公司鉴﹝2020﹞QD10号枪支、弹药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搜查笔录;(2)提取物证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辨认物证笔录及照片;(4)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8.其他:(1)情况说明;(2)收交物资收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志勇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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