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委**村**号,现住周口市川汇区**路西段**家属院**号楼危房内。2019年1月28日,因盗窃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30日22时左右,黄某某在周口市川汇区**路**公园附近,盗走沈某某的赛克电动车一辆。后黄某某将电动车电瓶卖给他人,将电动车架烧毁。经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1056元。
2、2019年11月23日凌晨0时许,黄某某窜至周口市川汇区**路与**路交叉口南侧小区胡同内,盗走康某某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后黄某某将电动车拆卸,电动车电瓶卖给他人,将电动车架烧毁。经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24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位广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黄某某的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窃取他人电动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丽莉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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