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71997********,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册亨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2016年5月17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三日。2016年7月1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 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岑某某到北京市海淀区**村**超市,将被害人鄂某某的13部手机(其中四部华为牌手机价值共计3183元、一部OPPO牌手机价值130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的一部OPPO牌手机和一部华为牌手机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鄂某某的陈述,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连丽珊
2017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一册、检察卷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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