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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号**室。因涉嫌强奸罪、抢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盗窃罪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江山,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奸罪、抢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云峰街**号“**”A10包房内与被害人皇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趁被害人皇某某在卫生间整理衣物时,将其放在包房沙发上的挎包拿走。被盗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300元和iPhone8plus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375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主体身份材料、报警记录、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市公安局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皇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辨认、被告人黄某某对犯罪地点的辨认、现场勘查笔录;7.电子数据:同一首歌KVT走廊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玲军

检察官助理:汪 鑫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在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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