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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0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村委**村。因盗窃于2019年3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佛山市禅城区**广场**超市进食区域,趁被害人曾某某吃饭与朋友聊天时不注意,将曾某某放在旁边桌子上的一台金色苹果MAX触屏手机放入口袋中盗走,并于次日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出售给禅城区高基街北极熊电脑城兴讯数码设备店。

2020年6月4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东方广场新天地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后到兴讯数码设备店缴获被盗的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10元。

破案后,缴获的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证人罗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凌惠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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