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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9〕78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2019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6日15时许,被害人林某甲与林某乙驾驶其黑红色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来到雷州市北和镇北和圩陈可爱手机档口处,将摩托车停放在门口处。后被告人黄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也驾驶摩托车来到现场,黄某某发现林某甲的摩托车停放在现场,当即提议盗窃摩托车。当时周某某没有表示同意,自己行进手机档里面。被告人黄某某使用工具撬坏该摩托车车头锁。周某某走出手机档后发现黄某某已经动手撬坏该摩托车车头锁,害怕被人发现便驾驶黄某某摩托车在不远处等待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害怕被人发现不敢动手盗窃,周某某就应黄某某要求乘搭其去购买口罩。随后周某某乘搭黄某某再次返回现场,黄某某将被害人林某甲该辆摩托车盗走并骑回雷州市北和镇迈创村。当日,林某甲通过周某某追回被盗摩托车。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摩托车被盗时市场价格认定为人民币51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摩托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刑事判决书、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等;3. 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丙、林某乙的证言、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4. 被害人陈述:林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雷价认字【2018】104号关于被盗窃五羊本田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黄某某主动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锟

(院印)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有关涉案款物已退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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