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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87********,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镇**村**号。2010年某某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X81****金杯牌货车到我市沙溪镇星宝某某公寓楼下停车处,使用汽压剪盗得被害人张某冬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20元),搬上上述货车后逃离现场。当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我市沙溪镇半岛路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被盗电动车一辆及作案工具汽压剪一把。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视听资料及电子卷宗共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扣押的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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