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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黄桂彬,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9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西上思县**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20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0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桂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桂彬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黄桂彬于2020年9月28日凌晨4时许,伙同庞某某(另案处理)到上思县思阳镇中华路民族中学附近寻找盗窃目标,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民族中学门口旁边的一栋宿舍楼一楼的电动车。由庞某某望风,黄桂彬用接线的方式启动电动车实施盗窃。黄桂彬和庞某某盗窃成功后将电动车开到上思县思阳镇永福大道上思职校后面的红新村附近一处偏僻的山坡上存放,次日下午15时左右,二人返回该处,黄桂彬用钳子把电动车的坐垫拆下来,取出电动车里的5个电瓶,并将电动车的车架和外壳扔在山坡上。黄桂彬和庞某某将盗窃得来的5个电动车电瓶拿到上思县思阳镇永福大道粮油储备中心对面的一个收废旧的店里出售给该店老板黄某甲(另案处理),所得赃款200元,黄桂彬和庞某某每人分得100元。经鉴定,李某某被盗的电动车在案发时的参考价格为1764元。

2、被告人黄桂彬于2020年9月29日凌晨3时许,伙同庞某某到上思县思阳镇西罗路思阳镇中心小学附近寻找盗窃目标,发现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上思县思阳镇西罗路与凤凰路路口附近一间商铺门口前的电动车。由庞某某望风,黄桂彬用接线的方式启动电动车实施盗窃。黄桂彬和庞某某盗窃成功后将电动车开到上思县思阳镇永福大道上思职校后面的红新村附近一处偏僻的山坡上存放,次日晚上21时许,二人返回该处,黄桂彬用钳子把电动车的坐垫拆下来,取出电动车里的5个电瓶,并将电动车的车架和外壳扔在山坡上。黄桂彬和庞某某将盗窃得来的5个电动车电瓶拿到上思县思阳镇永福大道粮油储备中心对面的一个收废旧的店里出售给该店老板黄某甲,所得赃款200元,黄桂彬和庞某某每人分得100元。经鉴定,黄某乙被盗的电动车在案发时的参考价格为370元。

3、被告人黄桂彬于2020年10月10日凌晨3时许,独自一人步行到上思县思阳镇更生路延长线电力公司宿舍区里寻找盗窃目标,发现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电力公司宿舍区宿舍楼旁边的一辆红色的电动车,黄桂彬用接线的方式启动电动车实施盗窃。黄桂彬盗窃成功后将电动车开到上思县思阳镇永福大道上思职校后面的红新村附近一处偏僻的山坡上存放,次日晚上21时许,黄桂彬返回该处用钳子把电动车的坐垫拆下来,取出电动车里的5个电瓶,并将电动车的车架和外壳扔在山坡上。黄桂彬将盗窃得来的5个电动车电瓶拿到上思县思阳镇永福大道粮油储备中心对面的一个收废旧的店里出售给该店老板黄某甲,得赃款200元。经鉴定,韦某某被盗的电动车在案发时的参考价格为1564元。

4、被告人黄桂彬于2020年11月7日凌晨2时许,独自一人步行到上思县思阳镇更生路延长线电力公司宿舍区里寻找盗窃目标,发现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电力公司宿舍区宿舍楼旁边的一辆黑色的电动车,黄桂彬用接线的方式启动电动车实施盗窃。黄桂彬盗窃成功后将电动车开到上思县思阳镇更生路教育局门口旁边的小巷里停放。后黄桂彬独自一人步行到上思县思阳镇更生路教育局宿舍区里寻找盗窃目标,发现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教育局宿舍区宿舍楼旁边的一辆有红色格子的电动车,黄桂彬用接线的方式启动电动车实施盗窃。黄桂彬把有红色格子的电动车开到教育局门口旁边的小巷里,停放在黑色电动车的旁边,用钳子把黑色电动车的坐垫拆下,取出黑色电动车里的5个电瓶,放到有红色格子的电动车上,将黑色电动车的车架和外壳弃于教育局门口旁边的小巷里,后驾驶有红色格子的电动车离开。黄桂彬将电动车开到上思县思阳镇永福大道上思职校后面的红新村附近一处偏僻的山坡上存放,黑色电动车的5个电瓶一同存放在该处,第二天晚上20时许,黄桂彬返回该处用钳子把有红色格子的电动车的坐垫拆下来,取出电动车里的5个电瓶,将电动车的车架和外壳弃于山坡上。黄桂彬将盗窃得来的10个电动车电瓶拿到上思县思阳镇永福大道粮油储备中心对面的一个收废旧的店里出售给该店老板黄某甲,得赃款400元。经鉴定,陆某某被盗的电动车在案发时的参考价格为1404元,梁某某被盗的电动车在案发时的参考价格为580元。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黄桂彬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的其中两辆电动车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黄某乙、梁某某、陆某某、韦某某的陈述;3.证人黄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黄桂彬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有效,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桂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桂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与他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中,被告人黄桂彬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桂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桂彬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桂彬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宗春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桂彬现羁押在上思县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全部案件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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