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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Z10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2018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限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我市三乡镇前陇村市场附近,盗窃他人停放在该处一辆白色电动车(无法核价),欲将该车推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涉案车辆。

2、2020年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司某某(已判刑)到我市坦洲镇文某某上街二巷2号外,盗窃被害人李某国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博某某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3同年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司某某到我市坦洲镇进华某某5号润财五金对面路段,盗窃被害人陈某锋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隆某某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4同年1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司某某到我市坦洲镇嘉惠路六巷6号门口,盗窃被害人叶某林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立新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已缴回。

同年4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坦洲镇怡康花园路段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叶某林被盗的赃物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检察官助理 余**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电子卷宗1份、散页8张;

3视听资料4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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