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9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乡**村**村。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武共同租用中山市小榄镇**号**楼作为各自经营的场所。2019年6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至上述地点盗走被害人李某武存放在该处的摩托车车灯配件一批(共价值人民币51100元),销赃后赃款予以挥霍。2019年11月28日,公安人员在小榄镇**街**号出租屋抓获被告人黄某甲。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武人民币18000余许,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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