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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4〕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家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1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窜至信丰县嘉定镇国光超市“**”体育用品店旁的巷子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盗走。经信丰物价局鉴定,本案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33元。

2014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等人窜至信丰县嘉定镇陈毅广场旁的“***饭店”后楼梯口处,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深蓝色“豪悦”牌女式摩托车盗走。得手后,黄某某骑盗窃来的摩托车途经龙南县时被抓获。经信丰物价局鉴定,本案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价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翌隽

2014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卷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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