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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7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16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01月28日凌晨2时许在吴川市**街道**村陈某某住宅门口将陈某某的车牌号为粤GLJ****三轮摩托车盗走。

经吴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某被盗的车牌号为粤GLJ****三轮摩托车的价格为77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2019年7月30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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