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六安市金安区**小区**期**号楼**室。被告人黄某某曾因嫖娼,于2019年10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
_一、2019年3月17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到裕安区**工业园**镇**宿舍,采取隔窗挑物的方式,将被害人丰某某、胡某某衣物中共1060元现金盗走。
二、2019年4月17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到裕安区**乡**村**庄组,采取隔窗挑物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衣物中的800元现金盗走。
三、2019年4月27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到裕安区徐集镇黄岗村二里半工程器械租赁公司值班室,采取隔窗挑物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甲衣物中的680元现金盗走。
四、2019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到裕安区平桥工业园紫棠府小区工地工人宿舍,采取隔窗挑物的方式,将被害人余某某衣物中的380元现金盗走。
五、2019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裕安区**宿舍,采取隔窗挑物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衣物中的500元现金盗走。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_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丰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六安市裕安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手印鉴定书;
5.勘查、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庆
2020年4月17日
附: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贰册、电子卷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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