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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17〕1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巷村**庄**号,住安徽省巢湖市巢湖路**宿舍**楼。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日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5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和县**镇、善厚镇及香泉镇的农村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农户,盗窃60余起,盗窃款物共计4.7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26日夜,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和县**镇**村委**村,进入朱某乙户,盗得现金2200元;进入张某某户,盗得现金50元;进入张某某户,被村民发现后逃离现场。

2、2016年10月28日夜,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和县**镇熊官塘村委会,,进入中王村李某某户,盗得现金4000元;进入中王村王某某户,实施盗窃。进入熊某某为英户,盗得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59.6元。

3、2016年10月29日夜,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和县**镇**村委**村,进入倪某某、徐某某、倪某某、倪某某户,实施盗窃;进入徐某某户,盗得现金100元。

4、2016年11月1日夜,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和县**镇**村委**村,进入付某某、邦某某、付某某户实施盗窃;后又来到下杜村,进入杜某某户,盗得现金300元;进入杜某某(小)户,实施盗窃;进入舒某某户,盗得现金400元;进入杜某某户,盗得现金300元。

5、2016年11月2日夜,被告人黄某某窜至和县**镇**村委**村,进入贾某某户,盗得现金400元;进入贾某某户,在房间柜子中的茶叶罐内盗得现金20500元;进入贾某某户,盗得现金1200元;进入贾某某户,盗窃现金200元;进入贾某某户,被发现后逃离现场;进入贾某某户,听见户内有狗叫,遂逃离现场。

6、2016年11月19日夜,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和县**镇**村委**村,进入舒某户,盗得现金200元及爱玛电瓶车1辆;进入舒某某户,盗得现金30元;进入舒某某户,被发现后逃离现场。

7、2016年11月20日夜,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和县**镇**村委**村,进入陶某刚户,实施盗窃;进入陶某某户,盗得现金35元。后黄某某来到李村,进入王某某户,实施盗窃;进入卢某某户,被发现后逃离现场;进入李某某户,盗得现金600元。

8、2016年11月21日夜,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和县**镇**村委**村,进入陈某某户,实施盗窃;进入陈某某户,盗得现金1000元。

9、2016年11月22日夜,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和县善厚镇五月村委会朱柳村,进入林某某户,盗得现金10元。后来到**村,进入杨某某户,盗得现金1100元;进入杨某某户,盗得现金40元;进入林某某户实施盗窃。

10、2016年11月26日夜,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和县**镇**村委**村,进入任某某户、杜某某户,共盗得现金1100元。进入吴某某户,盗得现金200元;进入邹某某户实施盗窃。

11、2016年11月27日夜,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和县善厚镇善厚集社区沈庄村,进入黄某某户,在房间的柜子中盗得2枚黄金戒指(一枚重3.37克;另一枚重10.70克)及现金200元;经鉴定,2枚戒指分别价值人民币2998.8元、946.4元。进入赵庄村孙某某户,盗得现金2400元;进入李德琴户,盗得现金1000元;进入李自祥户,盗得现金800。

12、2016年12月2日夜,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和县**镇**村委**村,进入李某某户,实施盗窃;进入林某某户盗得现金900元及硬中华香烟1包。后来到**村,进入张某某、林某某户实施盗窃;进入裴某某户,被发现后逃离现场;进入杨某某户,盗得现金500元。

13、2016年12月3日夜,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和县**镇**村委**村,进入林某某、朱某某户,各盗得现金100元;进入裴某某户,被发现后逃离现场;进入吴某某户,盗得现金10元;进入崔某村王某某户,实施盗窃。

14、2016年12月19日夜,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和县**镇**村,进入聂某户,盗得现金1885元;进入谢某某户,盗得现金25元;进入端有智户,被发现后逃离现场。

15、2016年12月22日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和县**镇**村委**村,进入杨本忠户,盗得现金50元;进入方建国(妻车武兰)户,盗得现金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戒指、小刀、手套等物证照片;

2.书证:存折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乙、张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且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入户盗窃,且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起点的百分之五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4日)第六条之规定,属“其他严重情节”。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许祥刚

2017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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