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19〕12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住安徽省巢湖市**镇**行政村**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该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巢湖市黄麓镇金三角附近的被害人高某某家,在一楼的柜台内盗走人民币400元。
2.2019年8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某某窜至黄麓镇老人民法院内的宿舍楼,采用翻窗入室方式进入二楼一女生宿舍内,盗取被害人胡某某的金皖香烟4条,并变卖获得人民币960元。后其因后悔主动联系到胡某某,于2019年8月3日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还给胡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巢湖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返回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400元,并分别取得了本案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手机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笔录;
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锦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巢湖市**镇**行政村**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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