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金寨县吴家店镇太平山村白石岭组乘被害人周某某家中无人,撬门入户盗窃周某某黑色双肩背包1个,背包内有华为荣耀8青春版手机1部、欧珀牌电源适配器1个、步步高牌手机数据线1根、日美牌刮胡刀1个、黑色皮质钱包1个,钱包内有周某某身份证1张、银行卡2张、现金约40元。之后,周某某与黄某某通过被盗手机沟通,黄某某担心其报警将除被盗手机以外的双肩包、钱包等部分物品送回。经金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荣耀8青春版手机以及手机欧柏牌电源适配器价格共计434元;其他被盗物品价格无法查明。

2019年7月22日,黄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表现精神恍惚、口齿不清。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对案发行为辨认能力明显削弱,控制力无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充电器等物证(照片);

2.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6.鉴定意见;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涛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