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务农,住兰山区**镇**屯**号。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后被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2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在费县**镇**村刘某甲家中,盗窃项链、纪念币、手机、现金等物品一宗,总价值1000余元。后又在该村刘某乙家中,盗窃现金、香烟等物品一宗,总价值600余元。
2.2020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在费县**镇**村张某某家中,盗窃金佛、金戒指等物品一宗,总价值4000余元。
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已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赔4000元,其家人向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分别退赔600元、3000元,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费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曹某某、隽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璋
检察官助理:史竹笛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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