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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号。2007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09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于2018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携带预先准备的白色手套、撬棍等工具通过攀爬的方式进入佛山市禅城区**村**巷**号住宅内,在屋内盗窃了被害人龙某某1台价值人民币2373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1部价值人民币506元的金色苹果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307元的金色苹果IPAD mini4平板电脑,现金人民币1800元,港币200元以及若干无法鉴定价值的手表、戒子、玉坠、耳环等。被告人黄某某将苹果笔记本电脑、苹果手机、白金戒指变卖得人民币1200元。

2019年12月30日22时20许,民警在禅城区东方广场东方书城附近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上述涉案物品均已返还被害人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何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986元、港币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玉筠

检察官助理:肖 倩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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