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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5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谭某某(另案处理)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明珠商业广场四楼网鱼网咖,被告人黄某某以购买饮料为由察看网咖前台服务员的情况后两人进入一间包房,将包房四部电脑主机内的CPU及内存条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51元)拆下,得手后逃离现场,后在广州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销赃,两人平分赃款。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证人谭某某、霍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国良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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