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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03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200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2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钟某钊、黄某乙、张某某、潘某某(均另案处理)、黄某丙(在逃)去到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东湖南二巷63号,盗窃得被害人温某某的一辆一嘿牌N2-S中置定制版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0元),后逃离现场。

2、2020年3月23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钟某钊、黄某乙、张某某、潘某某(均另案处理)、黄某丙(在逃)去到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东湖南路三巷11号,盗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小刀牌优米五代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92元)。当天凌晨2时许,上述人员去到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东湖南路二巷41号,盗窃得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金锋阳牌TDM19Z型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67元),后逃离现场。

3、2020年3月31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增江大道中路一路边,盗窃得被害人林某某的一辆雅迪牌TDR810Z型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后逃离现场。

后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4月1日,在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村**路**号被抓获归案,缴获的三辆涉案摩托车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螺丝刀三把、灰色电动车一辆、白色电动车一辆等物证;

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温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钟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芳

2020年731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扣押的螺丝刀、电动车等物证,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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