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上思县**镇**村**屯**号;2020年8月17日,因盗窃罪被上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至9月间某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上思县**镇**村**屯闲逛时,发现被害人黄某甲自建的一层平房内无人居住,便趁四周无人之机爬上房顶,打开房顶木门进入房内实施盗窃,盗得一个电风扇、一个千斤顶、一条电线排插、一瓶花生油、几十斤大米,并将所盗物品分两次搬运回自家中。所盗花生油、大米供自己食用,电风扇及千斤顶则售赃得款人民币100元。

2、2020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上思县**镇**村**屯闲逛时,发现被害人黄某乙的一栋三层楼房内无人居住,便趁四周无人之机翻墙进入楼房院内,并从该楼房间窗户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其在房内一楼一房间衣柜内盗得现金人民币约10000元,在二楼厨房处盗得一袋大米,随后逃离现场。所盗大米供自己食用,现金则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其决宣告前后均犯盗窃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蓝日军

检察官助理:林思讫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一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