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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1********,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百色右江区某路某农贸市场买菜,在停车区停车时,见被害人梁某某的一台苹果6slus手机放在其电动车车头的储物盒内,于是其便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该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

  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盗窃的苹果66s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壹仟捌佰伍拾伍元整(¥1855.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说明、户籍证明;

  2. 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价格认定书、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华庆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田阳县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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