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铁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乡**村**村民小组。2004年3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5月25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3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雇佣搬运工、氧焊工等人,携带上液化气、氧割机等作案工具,乘坐两台农用车至中方县**火车站。在车站南头焦柳铁路**处,被告人黄某某指使氧焊工将怀化工务段堆放在铁路边的废旧钢轨割断后,安排搬运工装上农用车,先后盗走P60型废旧钢轨8.87吨,P50型废旧钢轨1.27吨,P60型废旧尖轨1.25吨,共计11.39吨,价值共计人民币27381.56元。盗窃得手后,被告人黄某某将废旧钢轨运至怀化市鹤城区沿河路,卖给经营废旧物品回收的刘某某(另作处理),得赃款人民币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称重记录、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谢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王早春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怀化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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