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垦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4221999********,回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西吉县,暂住第六师**农场*连。2017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2018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罚金3000元,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五家渠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家渠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20年3月28日、6月1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20年4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五家渠垦区公安局于2020年5月11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9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军户农场老农贸市场东侧玉某某的馕店,翻窗进入该店内,盗取货柜上1元面额的现金共50元及馕一个。
2、2019年11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军户农场老农贸市场贾某某经营的“王林森蔬菜水果粮油店”,翻窗进入该店,盗取柜台抽屉内现金400元(其中1元面值硬币共100元,1元、5元、10元面值纸币共300元)、金色华为麦芒5手机一部、白色OPPO find5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100元,华为麦芒5手机已发还。
3、2019年11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军户农场摆某某经营的“龍鳯祥餐厅”,翻窗进入餐馆内,窃取收银台抽屉内黑色华为P9手机一部、红色华为荣耀5X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90元,两部手机均已发还。
4、2019年11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军户农场邮局,持木棒撬开邮局东侧窗户防护栏,翻窗进入邮局内,窃取办公桌抽屉内5角、1元、5元、10元面值人民币210元,快递包裹内黑色靴子一双。经价格鉴定,被盗的靴子价值40元,被盗靴子已发还。
5、2019年11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昌吉市元丰三队农贸市场,从一缺口处进入刘某经营的“老郑蔬菜批发”店,窃取收银台抽屉内现金400元(5角、1元、5元面值纸币共300元及1元面值硬币共100元)、收银台下方放置的紫云牌香烟18盒,经价格鉴定,被盗18盒香烟价值198元。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入所体检表、调取证据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华某某、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玉某某、贾某某、摆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48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小琴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第六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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