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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新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住本市新市区兵团**师小区**号**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3 年4 月9 日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 元,2013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 月30 日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 元,201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 年6 月13 日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 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 年3 月28 日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 元,2017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 年2 月27 日被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 元,2019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 年11 月8 日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 元,2020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20年6月28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我院批准,当日被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 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市新市区苏州东大街709 号吴佳米粉店门口将被害人秦某某放在店门口的一辆巨龙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并变卖。经鉴定,涉案巨龙牌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33 元。

2、2018 年4 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沙依巴克区西八家户路385 号陈记米粉店门口将被害人马某甲放在店门口的一辆飞羚富士达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并变卖。经鉴定,涉案飞羚富士达牌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75 元。

3、2019 年6 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222 号友好劝业市场正大肉店内将被害人高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VIVO手机盗走并变卖。经鉴定,涉案VIVO 手机价值人民币570元。

4、2020 年6 月1 日18 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飞晟大厦二楼的大河鱼宴店内将被害人谢某某放在店内桌上的苹果6S 手机盗走并变卖。经鉴定,涉案苹果6S 手机价值人民币800 元。

5、2020 年6 月26 日10 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经济技术开区莲湖路宝能城鸿润鑫酒店8903 号房间内将被害人廉某某放置于床上的苹果X 手机偷走并变卖。经鉴定,涉案苹果X 手机价值人民币2660 元。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6、2020 年6 月26 日22 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新市区天津北路西三巷50 号精奕美发造型店内将被害人甘某某放在床头上OPPO手机偷走。经鉴定,涉案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600 元。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7、2020 年6 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510 号大盘鸡拌面店内将被害人班某某放在店内收银台上的OPPO 手机盗走并变卖。经鉴定,涉案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475 元。

以上被盗物品共价值9813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巴某某、马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甘某某、秦某某、谢某某、廉某某、班某某、马某甲、高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对案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981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海涛

检察官助理:张明珠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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