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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盗窃,于2017年3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9年2月20日被罚款3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楼下,采用拉车门的方式,侵入被害人倪某某的浙A*****轿车内,窃得人民币400元。

2.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公寓**楼下,采用拉车门的方式,侵入被害人胡某某的浙A*****轿车内,窃得人民币300元、细支黄鹤楼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290元。

3.2019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小学南门,采用拉车门的方式,侵入被害人黄某甲的浙A*****轿车内,窃得人民币300元、小挂件1个。

4.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操场上,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沈某某的华为畅玩7C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晓兰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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