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10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己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至永城市西城区胜利街状元楼最东边南楼一楼东户丁某某家,用螺丝刀、钳子等工具将厨房窗户的防盗窗卸掉,翻窗入室盗窃现金6元人民币、“伊利”纯牛奶11袋,价值27.5元,共盗窃财物价值33.5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是:
1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丁某某陈述;3、证人马某某、窦某某的证言;4、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5、物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入室窃取公民合法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振华
王 萌
二0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