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镇**村**庄**组,现住江西省于都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月**日被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3万元,于2010年**月**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月**日被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于2019年**月**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月**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赣县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赣县区**镇**村**组马某某家中,从后门进入一楼左边第一个房间内,将房内五斗桌的抽屉撬开,从抽屉内窃得人民币2200元。经司法鉴定,黄某某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马某、江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马某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所窃赃款价值共计人民币2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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