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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2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工人,住江门市新会区**镇********。2019年8月28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O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10时许,到我区**新村**座**铺**铺内,盗窃得被害人林某某放在该铺货架上的花胶2.95市斤,价值人民币2781.85元。破案后,缴回赃物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谭雅琴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江门市新会区**镇**路**号**座**;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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