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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公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深圳市******员工,户籍所在地上杭县******。2019年10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粤L*****丰田牌小汽车去至江门市江海区******工地,使用铁剪和电工刀剪掉工地约19米长的铜芯电缆(价值人民币12578元)。至当日凌晨2时许,二人因被工地保安发现,丢下铁剪和铜芯电线徒步逃离现场。同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返回工地取车时被保安发现,民警接报后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铁剪一把;

2.价格认定结论书、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20年2月3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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