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8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82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0日左右,被告人黄某某至金东区**镇**村**街**号,翻窗进入304室再进入302室,窃得人民币330元,后逃离现场。
2.2020年4月24日左右,被告人黄某某至金东区**镇**村**街**号,采用上述相同方式进入302室,窃得人民币400元,后逃离现场。
3.2020年4月27日左右,被告人黄某某至金东区**镇**村**街**号,翻窗进入304室,窃得人民币100元后,再进入302室,窃得人民币500元,后逃离现场。
4.2020年5月7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窜至金东区**镇**村**街**号,采用上述相同方式,进入304室和302室,未窃得任何财物。后在其租住的301室房间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等;
2.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妍
检察官助理:章丽娜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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