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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住湘潭县**镇**村**组**号。2018年1月因盗窃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患三级高血压未执行。于2020年9月3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骑电动车至**区**镇**宾馆,从**宾馆花园处爬窗户进入湘潭**厂房,并从厂房内的库房处盗窃一根长约2米,直径约70毫米的铝棒、一块500毫米宽800毫米长5毫米厚的紫铜板,后将铝棒以160元的价格销赃给田某某,将紫铜板以7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陌生女子。

2020年9月24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骑电动车至**区**镇**宾馆,从**宾馆花园处爬窗户进入湘潭**厂房,并从厂房内的库房处盗窃一根长约2米,直径约100毫米的铝棒,后将铝棒以180元的价格销赃给张某某。

2020年9月26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骑电动车至**区**镇**宾馆,从**宾馆花园处爬窗户进入湘潭**厂房,并从厂房内的库房处盗窃一根直径约250毫米的空心铝锭,后将铝锭以190元的价格销赃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搜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周省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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