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路**号,现居住地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9日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8日被福建省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汀县城乘私家车来到瑞金。次日凌晨,黄某某步行至瑞金市象湖镇金都大道时,通过用随身携带的摩托车钥匙强行扭开电源锁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龙华超市门口的一辆赣B****灰色王野牌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87元)并骑回长汀。之后,黄某某将摩托车的车牌拆掉并在摩托车后加装了一个红色的尾箱。
2020年5月1日凌晨,黄某某驾驶该摩托车再次从长汀县来到瑞金市,在象湖镇博物馆停车场北侧被瑞金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套筒、钥匙、T字型挖子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行驶证复印件、领条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瑞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物品检验笔录。8.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晶
检察官助理:刘丽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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