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住湖北省阳新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林某甲停放在“岚湾正荣府”西侧道路货车上的三块铁插杆偷走。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00元。
2.2019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平潭县竹屿湖路货车上的二块铁插杆偷走。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00元。
3.2019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平潭县竹屿湖路货车上的两块插杆偷走。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00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平潭县潭城镇非常网吧被平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吴某、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
5.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岚市监价认[2019] 110、1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总金额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云玲
2020年2月1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